【創新聞主編輯觀點/陳光蘊】一個成熟的法治國家,最重要的標誌,不在於能夠懲罰多少人,而在於面對最嚴重的犯罪指控時,仍然有能力克制情緒、約束權力,堅持讓證據說話。刑事司法存在的價值,從來不是為了滿足社會對罪責的想像,而是透過嚴格的證據程序,確認一個人是否真的有罪。尤其在傷害致死、重傷害等可能影響自由乃至人生全部命運的案件中,每一道證據門檻,都不只是技術問題,而是人權保障的最後防線。
然而,本案最令人憂心的,並非鑑定意見本身,而是司法體系是否正在默默接受一種危險的思維:當客觀檢驗無法證明傷害存在時,是否可以用「也許存在」的推測來填補證據空缺?這不只是個案爭議,而是一場關於法治底線的考驗。
▲(圖/創新聞記者陳光蘊翻攝2026.06.08)
科學鑑定的價值,在於能夠被檢驗
多年觀察司法實務,我始終認為,科學之所以值得信賴,不是因為它來自權威,而是因為它允許被質疑、被驗證、被推翻。法醫學亦然。在人體死亡之後,屍體會經歷複雜的變化過程。屍斑形成、組織液滲出、皮下浸血、搬運壓迫痕跡,甚至解剖程序本身,都可能造成外觀上的顏色改變。這些現象在肉眼看來,往往與生前瘀傷極為相似。因此,現代法醫學才發展出組織病理切片與顯微鏡檢查,目的正是在於突破肉眼觀察的侷限。
因為真正重要的,不是看起來像不像瘀傷,而是組織內是否存在符合生前受傷機制的出血反應。顯微鏡的價值,正是讓判斷從主觀經驗走向客觀驗證。如果在刑事案件中,當肉眼觀察與顯微鏡結果發生衝突時,司法仍選擇優先相信肉眼印象,那麼科學程序的存在意義將被徹底削弱。屆時,鑑定將不再是證據,而只是意見。
最危險的司法邏輯:用「可能存在」取代「已經證明」
本案最值得深思之處,在於組織切片結果顯示皮膚、皮下組織及肌肉層未見顯著出血現象。這樣的結果,未必百分之百證明沒有傷害存在。但同樣地,它至少無法證明存在明確的生前出血傷害。問題正在這裡。刑事訴訟法所要求的,從來不是被告必須證明自己無罪,而是檢察官必須證明被告有罪。換言之,證據不足的風險,理應由國家承擔,而非由被告承擔。
然而,若當鏡檢未能發現支持性證據時,卻以「採樣有限」、「未採樣處可能仍有出血」作為補充理由,那麼司法便已悄悄跨越了一條危險界線。因為這種論述的本質,不是在陳述事實,而是在建構一個無法驗證的假設。而任何無法被證明、也無法被否證的假設,都不應成為刑事定罪的基礎。否則,今天可以說某處可能有出血;明天也可以說某項證據可能遺失;後天甚至可以說某個犯罪動機可能存在。當「可能性」開始取代「證明力」,刑事審判便失去了與猜測之間的界線。
司法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錯誤,而是未經檢驗的確信
歷史上的重大冤案,極少來自惡意。更多時候,是來自一群真誠相信自己正確的人。正因為如此,現代法治國家才建立交互詰問、證據調查、專家對質與鑑定審查制度。因為司法真正需要防範的,從來不是懷疑,而是過度自信。當一項傷勢未經完整病理驗證,卻被視為既定事實;當原始報告未能充分記載,卻在法庭上以補充說明加以強化;當客觀檢驗結果不足以支持結論時,又以推測性論述填補空白。那麼,司法所依賴的便不再是證據,而是對專業權威的信任。
然而,法治國家尊重專業,並不意味著放棄檢驗專業。專業最大的價值,恰恰在於願意接受最嚴格的檢驗。任何不能被質疑的專業,最終都可能演變成權威。而任何不受挑戰的權威,都可能成為司法風險的來源。
無罪推定的核心,不是保護壞人,而是保護每一個人
社會大眾有時會誤解無罪推定,以為那是對犯罪者的寬容。事實恰恰相反。無罪推定保護的,從來不是罪犯,而是每一個可能被國家權力指控的人。因為今天站在被告席上的人或許不是你我,但司法規則一旦鬆動,明天受到影響的可能就是任何公民。當法院允許「驗不到的傷勢」成為定罪依據;當「看不見的出血」被視為已經存在;當「也許如此」逐漸取代「已經證明」;那麼舉證責任便開始從國家身上移轉到被告身上。
而這正是現代刑事法治最不願看見的情況。法律之所以文明,不是因為它總能找到罪犯,而是因為它寧可放過無法證明有罪的人,也不願錯判一個無辜的人。這是自由社會最昂貴的成本,也是最珍貴的價值。
拒絕幽靈傷口,更是在守護司法的靈魂
回到本案,我們真正討論的其實不是一處瘀傷、一張切片,或一份鑑定報告。而是在問一個更根本的問題:刑事審判究竟應建立在科學驗證之上,還是建立在無法檢驗的推測之上?如果司法可以接受一個看不見、驗不到、無法確認的傷口作為定罪依據,那麼未來還有多少證據缺口,可以用「可能存在」來補足?
法治的力量,不在於擴張國家權力,而在於限制國家權力。司法的尊嚴,也不在於維護權威,而在於面對質疑時,仍願意回到證據本身。真正值得人民信任的法院,不是永遠正確的法院,而是願意不斷檢驗自己是否正確的法院。因此,拒絕「幽靈傷口」,並不是否定法醫專業。恰恰相反。那是在捍衛科學鑑定應有的嚴謹,捍衛無罪推定的憲政精神,更是在捍衛司法最核心的價值——讓事實歸事實,讓證據歸證據,讓任何人的自由,都不必建立在臆測之上。因為當臆測開始取代鑑定時,受傷的從來不只是被告。受傷的,將是整個法治社會對司法的信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