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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社會新手機交換自己的嫩體 男上了未成年又拍裸照!這下慘了

新手機交換自己的嫩體 男上了未成年又拍裸照!這下慘了

【記者新聞網/桃園報導】桃園一名成年男子為了達成與未成年少女性交的目的,購買手機送給少女,並要求傳送她拍攝私密處照片,之後,男子分別在摩鐵及公廁,在不違反少女意願下性交得逞2次,父親發現後氣得報警提告,桃園地方法院認定,男子誘使少女拍攝猥褻及與未滿14歲少女性交2罪成立,判合併執行徒刑6年。

判決書指出,被告徐姓男子於去年5月10日結識年僅13歲的的國中少女,明知對方未成年,卻引誘對方拍攝猥褻照,先以臉書私訊女方,替她買了新手機,再要求少女自拍裸露胸部的照片,而該圖片足以刺激、滿足性慾的猥褻照片,之後再傳送給徐男。

而徐男基於對少女性交之犯意,竟然不顧少女未滿14歲,在同年5月24日下午4時許,帶少女到宜蘭入住某溫泉旅館房間,在不違反少女的意願之下,以其陰莖插入少女陰道之方式,成功對少女為性交行為1次。

男子嚐到甜頭後,於隔天又想與少女嘿咻,因此兩人到桃園某購物中心,於商場5樓的身障廁所內,又再次與少女發生了1次的性行為,少女父親事後得知後,氣得報警提告,面對檢警偵訊,徐男坦承不諱。

而徐男已經觸犯《刑法》36條規定,引誘少年拍攝製造猥褻電子畫面,另外,還觸犯227條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兩罪最低刑責都是3年,檢方訊後也依法對徐男提起公訴。

法官審判時表示,被告徐男明知已經是成年人,明知少女未滿14歲,其性自主及判斷均為成熟,竟然引誘少女製造猥褻畫面,另外,又為了滿足的自己的性慾,2度與少女性交得逞,且事後又未與少女達成和解,所為實屬不該,因此處以上訴徒刑,可上訴。

首稿時間|2023/04/14 07:58
更新時間|2023/04/14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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