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記者 顏淑娟/台中報導】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與檢警單位聯手偵辦環境污染案件,查獲臺中市仁〇金屬公司長期涉嫌繞流排放含重金屬及有害物質廢水,嚴重污染水體環境。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查終結後,已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規定,將該公司黃姓實際負責人提起公訴,並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541萬餘元,同時將追繳短繳之水污染防治費用。
環境管理署指出,本案由中區環境管理中心透過環境管理資訊系統數據交叉比對,並結合水質感測物聯網監控設備進行長期監測,發現該公司雖領有廢水貯留許可,但實際從事金屬表面處理製程所產生之含鎳、氟鹽等有害廢水,依法應處理後貯留回收使用,不得排放至環境。

調查顯示,該公司卻在特定時段透過未經核准之排放管線繞流排放廢水,將含有害物質之廢水非法排入廠區後方排水溝,再流入承受水體。經採樣送驗結果,重金屬鎳濃度最高超標達37.5倍,氟鹽則超標9.6倍,污染情形嚴重,對環境生態造成重大威脅。
檢警調查進一步發現,該公司為降低廢水處理成本,於廠內私設閥門及三通管線,藉此調整廢水流向,規避正常處理程序,並以不實申報方式虛報廢水量與污泥量,掩飾長期違規排放行為。專案小組於114年3月下旬執行查緝行動時,當場查獲相關違法設備與繞流排放事證。
經查,該公司自108年至114年間透過違法繞流排放廢水,節省廢水處理藥品費、電費及污泥清除費等成本,累計不法利益達541萬餘元。臺中地方檢察署已依法向法院聲請沒收相關不法所得,並追繳應繳未繳之水污染防治費。

本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屠元駿指揮偵辦,並由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區環境管理中心會同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組成專案小組共同執行。
環境管理署強調,企業若違法排放含有害健康物質之廢水,除涉刑責外,依《水污染防治法》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負責人及相關監督策劃人員亦可能加重處罰。
當局呼籲事業單位應確實操作污染防治設備,妥善處理廢水,落實企業社會責任,切勿心存僥倖以規避監管。未來檢、環、警聯合查緝行動將持續加強,對環保犯罪採取零容忍態度,全面守護國土水體環境安全。(照片/記者 顏淑娟 翻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