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爆料網 金東天/高雄報導】
高雄一名19歲朱姓男子今(113)年6月在放暑假期間跑到高雄苓雅的夜店狂歡,跑攤結束後他走到自家車上發動引擎吹冷氣睡覺,1小時後,警方巡邏經過後將他叫醒,聞到有酒味對他實施酒測,酒測值超過每公升0.54毫克,隨後朱男被依公共危險等罪嫌送辦,後續檢察官調閱行車影像、車子定位APP等,發現朱男根本沒開車,裁定不起訴。但朱男事後仍必須繳納6萬罰鍰,且該輛車還需要扣牌2年,家屬向交通局裁決中心被駁回,氣得喊「一定要告」,決定打行政訴訟。
朱男親友指出,當時朱男向他們表示「沒有酒駕」,原以為是在說謊,但後來實際找尋車子的定位記錄及調閱行車紀錄器,發現車子從頭到尾都在原地沒有動。親友說,朱男涉世未深,警方在認定他酒駕前,沒有做好查證,就直接宣告酒測的權利,導致朱男害怕才答應酒測,結局就是遭到依法送辦。
「造成很大的困擾!」朱男親屬表示,因扣牌2年,才經過3個月,日前要上車拿行照而已,門就打不開了,且油電車的電也只能叫原廠拿回去充電。朱男親屬說道,當事人如果真的有犯錯,有違規違法,該處罰的話沒有異議,「但今天確實有喝酒,但他沒有開車,坐在車上,這樣也被處罰的話,我覺得也是蠻有爭議的,『警察在執法方面是不是可以在細膩一點』,對我們來說沒有開車就是沒有開車」。
苓雅分局指出,交通主管機關交通部於107年函釋定義駕駛行為係「已啟動引擎且處於得立即行駛車輛離去之狀態,已對交通安全形成一定之干預,應可認其屬駕駛行為」,本分局依照上述規定執行取締酒駕,惟仍尊重檢方處分。
苓雅分局表示,酒駕行為嚴重侵害人民生命、身體、財產權益,分局仍將持續針對酒後駕車進行高強度執法,秉持酒駕零容忍之態度,維護民眾交通安全。本分局今後將參酌法院判決及上述相關規定,就個案具體事實從嚴認定,精進同仁執法品質。
高雄市交通局指出,當事人可以提出陳情並附上不高雄市交通局指出,當事人可以提出陳情並附上不起訴的處分相關證據,證明對於舉發有相關的疑義,裁決所收到後會交由警方複查,看是否維持原舉發或撤銷舉發。如果是維持原舉發,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來爭取自身的權益。
林司涵律師指出,針對本件因為酒駕行為是有牽涉刑法上及道交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兩者不僅是只有酒精濃度標準的不同,加上在駕駛行為上,刑法上有法院的判決指出,駕駛行為必須是行為人有移動交通工具的意思,而且在行為人的操控或控制之下來移動動力交通工具,行政這邊則認為只要處於得以行使移動的狀態,就認為是屬於駕駛行為。
林司涵說,再者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即便刑事不起訴或無罪,行政機關仍得依法裁處,所以在刑事跟行政有一致的看法之前,仍會有這樣子的問題產生,提醒相關用路人在飲酒之後不要有移動交通工具相關的行為避免發生爭議。
首稿時間|2024/09/15 17:13
更新時間|2024/09/15 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