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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社會(有片)台中監獄前鋼管女郎、舞獅迎接受刑人出獄警方依違反社維法移送 台中地院判不罰警方將提抗告

(有片)台中監獄前鋼管女郎、舞獅迎接受刑人出獄警方依違反社維法移送 台中地院判不罰警方將提抗告

【記者爆料網 周庭慶/台中報導】1名吳姓男子今年8月23日自台中監獄出獄,友人黃姓男子請舞獅團、鋼管女郎在大門前表演迎接,遭警方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法辦,台中地院審理認為黃男所為並不構成「藉端滋擾」,裁定不罰,警方則表示,將在收到裁定書後檢具新事證依提出抗告。

台中地院說明,本件係台中市警四分局以被移送人涉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妨害安寧秩序行為」移送本院審理,經本院台中簡易庭法官斟酌全案卷證資料後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之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確保社會安寧,因此,行為人之行為必須確已達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程度,才能以違反該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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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監獄前舞獅迎接受刑人出獄,警方依違反社維法移送但法院判決不罰。翻攝黑色豪門企業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 款所規定「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假藉顯在之事端,於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滋事擾亂,來達到妨害公共秩序、擾亂社會安寧之潛在目的,且其言語或行動須已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該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

台中市警四分局偵查隊長江清萬說明。

本件被移送人雖有聘請舞獅、鋼管女郎之行為,惟依其所述是為了要迎接友人出監,依卷證資料,未有假借事端滋事擾亂而妨害公共秩序或社會安寧之行為,不能認為已該當所謂「藉端滋擾」之要件,故裁定其行為不罰;台中市警四分局則表示,本案雖裁定不罰,但黃男將過程錄影PO影片高調炫耀,嚴重影響社會觀感,本分局將在收到裁定書後立即檢具新事證依法提出抗告。

首稿時間|2024/09/18 11:54
更新時間|2024/09/18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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