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爆料網/莫沛宇 台北報導】台北市萬華區警方深夜騎乘警用機車在轄區內巡邏,警用手機不慎掉在馬路上,許姓男子坐在車內看見立刻上前撿拾,見員警回頭尋找手機,假裝在整理車輛內部空間,並隨即開車離去。許男撕掉手機上警用標籤,將手機殼與SIM卡拔除後放置住處信箱,手機則另外藏放北市大同區建成國中停車場地下1樓的電信箱內,疑似想等風平浪靜時再將手機變賣。
手機不見的員警旋即透過監視器,發現許男涉嫌重大,以車追人同日午間就在許男工作的新北市三重區五谷王北街某工地查獲許男,罪證確鑿許男想賴都賴不掉,只能帶著員警前往建成國中停車場取回手機,再回到住處打開信箱取出SIM卡與手機殼歸還員警。
儘管許男歸還手機,但侵占罪行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全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本(7)月24日判決出爐,鑒於許男明知手機為警方所有,撿拾後卻不思歸還,以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判處許男犯侵占遺失物罪,罰金9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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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稿時間|2023/07/31 23:43
更新時間|2023/07/31 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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