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主編輯觀點/陳光蘊】在所有刑事案件裡,我始終認為,真正值得社會警惕的,不是被告提出不同版本的事實解釋,而是司法體系過早相信自己已經掌握真相。因為一旦審判者先有答案,所有不符合既定答案的說法,都可能被視為干擾;所有與既定敘事不同的觀點,都可能被解讀成刻意編造;甚至連原本應受到保障的合理懷疑,也可能在無形之中被轉化成犯罪意識的證明。
近期備受矚目的王薀案,便浮現出這樣值得深思的法理課題。法院公開資料中提及,被告等人在案發後提出死者可能因中暑、身體狀況不佳,或其他健康因素導致死亡,並據此認定相關說法屬於案發後為卸責所進行的編造與串證。然而,當我們將案件重新放回刑事證據法則、醫學鑑定邏輯,以及常人經驗法則檢視時,一個更根本的問題隨之浮現:這些說法究竟是串證結果,還是面對突發死亡事件時,人們試圖理解死因的自然反應?這看似細微的差異,卻可能決定一個刑事案件最終的正義方向。
▲(圖/創新聞記者陳光蘊翻攝2026.06.09)
刑事審判最大的風險,不是謊言,而是過度確信
多年採訪司法案件,我逐漸體會到一件事。刑事訴訟真正需要防範的,從來不只是被告說謊。因為說謊本身,仍可透過交互詰問、科學鑑定與客觀證據逐步拆解。真正危險的,是當司法機關過早相信自己已掌握完整真相,進而將所有不符合既有理論的資訊,統一歸類為虛假陳述。法學上有個重要概念,稱為「確認偏誤」(Confirmation Bias)。當人先接受某個結論後,往往會下意識蒐集支持該結論的證據,同時忽略與之相反的可能性。這種現象不只存在於一般人身上,也可能出現在偵查與審判過程。而王薀案最值得討論之處,正是在於「中暑說」究竟是經證據證明不存在,還是因為不符合既有辦案方向,而被提前排除。兩者之間,其實存在本質上的不同。
沒有一致口徑的串證,真的叫串證嗎?
如果從刑事實務經驗來看,真正的串證往往有一個共同特徵——那就是高度一致。參與者必須事先協調、彼此配合,甚至反覆確認細節,以確保未來接受訊問時,能夠形成相互支撐的證詞體系。然而,從目前公開資訊觀察,王薀案中的情況卻呈現出另一種樣貌。有人懷疑是中暑;有人懷疑是新冠後遺症;有人思考是否與心血管疾病有關;有人搜尋腦梗塞原因;有人搜尋器官衰竭;有人試圖理解猝死現象。這些內容彼此並不一致,甚至可說相當分散。如果這是一場精心策劃的串證行動,理論上應該出現的是單一版本、統一口徑與高度一致的解釋模式。但如今留下的數位足跡,反而更像是一群面對突發死亡事件的人,在未知與恐懼之中試圖尋找答案。這種混亂與不確定,本身就與典型串證模式存在明顯差異。
數位足跡呈現的,或許是不知道,而非知道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搜尋紀錄所呈現出的時間軸。案發當日下午,有人搜尋瀕死徵兆;案發之後,又陸續出現司法相驗程序、解剖報告製作時間,以及各種可能死因相關查詢。若眾人早已完成串證並確定故事版本,理論上並不需要在後續持續搜尋如此大量基礎醫學與司法程序資訊。相反地,這些搜尋行為更像是面對死亡後的焦慮反應。從證據法角度來看,搜尋紀錄固然可以成為推論基礎,但它本身並不會自動產生特定結論。同樣一筆搜尋資料,可能代表預謀,也可能代表恐慌;可能代表知情,也可能代表無知。而刑事審判最重要的原則之一,就是不能只選擇對被告不利的解釋,而忽略同樣合理存在的另一種可能。
法醫意見留下的前提條件,不應被忽略
更值得深入探討的,是王薀案中法醫鑑定意見本身所揭示的重要訊息。根據法庭揭露內容,法醫曾表示:「若在室內無中暑可能的話,因為死者身上有多處瘀傷存在,宜調查傷勢來源。」這段文字看似平常,卻具有極重要的法理意義。因為它不是直接宣告中暑不可能,而是建立在「若無中暑可能」的前提之上。換言之,中暑是否成立,本身仍是一個需要透過客觀事證加以確認或排除的問題,而非一開始就能被視為不存在。這也是科學鑑定與法律判斷最大的不同。科學追求的是排除可能性;法律則必須在可能性尚未排除之前,維持對各種解釋的開放態度。司法的責任不是選擇自己相信的答案,而是確認其他答案是否已被充分排除。
王薀案中的環境條件,是否足以形成合理懷疑?
從法庭公開資訊來看,案發環境並非毫無討論空間。室內未開冷氣、通風不佳、多盞油燈持續燃燒,外部氣溫偏高,濕度亦處於相當程度。辯護人在法庭上曾就相關環境條件向法醫提出詢問。法醫亦表示,若以當時氣溫與相對濕度計算酷熱指數,確實可能落入橘色甚至紅色警戒區間。這項證詞的重要性,不在於它直接證明中暑。而在於它證明了另一件事:中暑並非完全脫離現場條件的幻想。既然存在客觀環境基礎,那麼相關推測至少應被視為合理懷疑的一部分,而非自動等同於編造。刑事司法最忌諱的,正是將尚待驗證的可能性,直接轉化成被告有罪意識的證據。
法律的文明高度,在於保留懷疑
從更高層次來看,王薀案真正值得社會思考的,或許已不只是個案本身。而是我們究竟期待什麼樣的司法文化。成熟的法治國家之所以值得信賴,不是因為它從不犯錯,而是因為它願意承認自己可能犯錯;願意保留懷疑;願意讓證據說話;願意讓科學完成最後的驗證。刑事審判的價值,不在於讓檢察官的故事最完整,也不在於讓法官的推論最流暢。真正的價值,在於即使面對社會壓力與輿論期待,仍然願意堅守證據裁判原則。當人證不足、物證未明、醫學解釋仍有討論空間時,司法可以質疑被告的說法,可以檢驗其可信度,可以逐一拆解其中矛盾。但不能因為某個說法不符合既定方向,就直接將其定義為串證。因為一旦如此,合理懷疑將不再是被告的權利,而會成為被告的罪證。而那正是所有現代刑事司法制度最希望避免的事情。
罪疑唯輕,不只是法條,而是文明底線
回頭看王薀案,「中暑」究竟是不是死因,最終仍應由完整證據體系回答。但在答案尚未被充分證明之前,更重要的問題是:我們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中暑說」一定是編造?是否有足夠證據證明相關討論必然出於串證?如果答案仍存在疑問,那麼刑事司法就應回到最基本也最珍貴的原則——罪疑唯輕。因為法治社會最重要的保障,不是在證據充分時定罪,而是在證據不足時,依然有勇氣拒絕定罪。那不只是法律技術。更是一個文明社會對權力保持謙卑的最後防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