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傳媒、記者爆料網/周庭慶/台北報導】台北地檢署一名黎姓書記官,自民國113年3月起,翻拍偵查中卷證傳送該署其他書記官或自己留存觀賞,其中包括被害人遭偷拍之性影像照片及員警查獲之應召女子照片,還留下戲謔或輕浮口吻的評論,台北地檢署偵查終結,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起訴,另將於今(18)日下午召開考績會追究黎員行政責任。
台北地檢署表示,今年5月19日主動發掘本案,獲悉黎員疑有翻拍偵查中卷證傳送他人,隨即於翌(20)日啟動行政調查,並於5月21日主動簽分他字案指派主任檢察官張靜薰指揮本署檢察事務官偵辦。經蒐證後,於5月27日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搜索票獲准,並於6月1日持搜索票搜索黎員之住所及辦公位置,復經檢察官訊問後,認其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違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及刑法第132條第 1 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等罪嫌,諭知具保10萬元,同日調整黎員職務,避免其再接觸偵查中之卷證。
台北地檢署表示,黎員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擔任臺北地檢署書記官,於同年2月13日起在偵查組辦理紀錄業務,自113年3月19日至113年7月23日,利用甫收案卷、整卷之際,以其手機拍攝警察機關移送資料內之報告書、筆錄、查獲照片或於開庭時依檢察官指示當庭以其手機拍攝當事人庭陳之手機畫面後,再以通訊軟體LINE將含有刑事案件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及偵查應秘密事項之文書或照片,傳送與前開偵查案件無關之本署另名書記官,並傳送戲謔或輕浮口吻評論或話語共計8次。
113年9月6日至 114年5月26日,利用其處理偵查案卷之機會,以其手機拍攝本署案管系統、當事人筆錄、數位卷證應用系統、刑事告訴暨聲請調查證據狀、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偵查卷卷面及本署公文後,再以通訊軟體 LINE 將含有刑事案件當事人之個人資料及偵查應秘密事項之文書或紀錄,傳送予與本署行政科室另名書記官,並傳送戲謔或輕浮口吻之評論,共計7次;113年8月16日至115年1月13日,利用其處理偵查案卷之機會,以手機拍攝經辦案件內之被害人遭偷拍之性影像照片及員警查獲之應召女子照片,重製於其手機相簿內,以此方式非法蒐集案件被害人身體特徵等個人資料後,自行留存觀覽 ,共計9次。
北檢表示,被告擔任書記官職務,違反勤務紀律,知法犯法,實屬不該,惟其並無前科,素行尚可,犯後坦承犯行,痛表悔悟,建請量處適當之刑。本署強調維護偵查秘密乃偵辦案件之基石,且司法人員應嚴守勤務紀律,對於偵查卷宗內之各項移送報告書、筆錄、性影像、個人資料等偵查內容均應妥善保存及保密,不得無故擅自留存或外洩。本署將持續加強內部勤務紀律宣導與稽核,對於違法人員,從嚴追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