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記者 陳聖璋/台南報導】台南一名李姓游泳教練在指導國小林姓男童學習仰式時,因提醒踢水動作而以過大力道揉捏男童臀部,並在教學過程中不慎抓傷男童手臂,造成男童臀部及左前臂受傷。家長事後無法接受,提起刑事及民事訴訟。李男因過失傷害罪遭判處拘役50日確定;民事部分,台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再判決李男應賠償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共計5萬650元,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事件發生於去年7月19日下午1時30分許,李姓男子擔任林姓男童游泳課教練,在泳池指導男童進行仰式練習時,為提醒其踢水時臀部需出力,以較大力道揉捏男童臀部,並於教學過程中不慎抓傷男童左前臂,造成男童兩側臀部多處挫傷瘀血及左前臂挫傷。
男童家長主張,孩子因傷勢就醫支出醫療費650元,另因就醫、偵查、調解及訴訟程序產生交通費用,包括開車油資及父親自台北搭乘高鐵往返處理案件等支出,並請求精神慰撫金8萬元,因此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法院指出,李姓教練於刑事案件中已承認犯行,因雙方無法達成調解,今年5月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50日確定。男童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至於各項求償內容,法院認為醫療費650元屬男童因受傷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李男亦無爭執,因此予以准許;但男童父親因陪同就醫、參與偵查及訴訟程序所支出的油資、高鐵費等交通費,屬家屬因親屬關係衍生的間接財產損失,並非男童本人權益受侵害所直接造成,不屬侵權行為可請求賠償範圍,因此駁回該部分請求。
至於精神慰撫金部分,法院審酌林姓男童為國小學生,因受傷確實承受精神痛苦;另考量李姓教練為大學畢業,目前擔任游泳教練,並綜合雙方身分、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及事件發生原因等因素,認定精神慰撫金以5萬元較為適當,因此判決李男應賠償醫療費650元及精神慰撫金5萬元,共計5萬650元,全案仍可上訴。(照片/記者 陳聖璋 翻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