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i傳媒、記者爆料網/方慕辰/綜合報導】超商店員代班大夜班,因連續上班、身心俱疲,在櫃檯喝了一杯售價75元的燕麥奶拿鐵忘了結帳,被店長提告,一審被依業務侵占罪判3個月有期徒刑,店員上訴以後,高等法院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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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店員於114年5月16日上午7時整到下午6時整上早班後,於翌日5月17日凌晨0時到分店擔任支援店員,未經結帳付款,自行以咖啡機製作售價75元愛之味燕麥奶拿鐵1杯後,將之飲用完畢。店長陳祐謙於同日10時查看監視器發現後報警。士林地院依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3月。
店員上訴後說,正職其他間全家超商店員,案發前一日下班後,無薪到該案發分店代大夜班職務,案發當日因支援大夜班連續工作,且為單人執勤,在身心極度疲憊、體力支撐已達極限的情況下,才於沖泡咖啡時漏未即時進行結帳程序,純屬行政程序的疏漏,絕非惡意侵占。
而且,是在店內監視器正下方公開進行沖泡,如有侵占犯意,理應規避監控。再者,於同日清晨6點左右因肚子餓,在店內進行第二次消費時,有正常刷條碼結帳並留存雲端發票載具,足以佐證並無侵占意圖。何況於案發前的114年5月8日,曾分2次預購32杯愛之味燕麥奶拿鐵,金額合計1800元,案發時尚餘26杯,更可證明是精神不繼而漏未結帳的行政疏失,並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的主觀犯意。
此外,當日因為疲勞,延遲將鮮食上架,導致馬鈴薯損壞,並遭客人客訴,被索賠1萬5000元。自始至終並未給付輪值的薪資,本案是店長以刑逼民的延伸,意圖謀取不法天價。
法院認為,便利超商產業在過去數十年間,憑藉著「24小時營業、全年無休」的標準化商業模式,建立了極高的社會便利性與品牌價值,卻也將巨大的隱形成本攤提到了基層工作者與整體社會網絡上。因為超商之所以能提供這些五花八門的商品與服務,關鍵在於「萬能店員」的存在。超商的便利是「廉價的便利」,店員必須在極低的薪資門檻下,負擔爆炸性成長的「組合勞動」。店員不僅要會結帳,還要清洗機台、製作霜淇淋與咖啡、煮關東煮、代收各式帳單並處理龐大的網購物資。
而勞動基準法第35條明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這項立法的核心精神在於,長時間的連續勞動會導致注意力與體力的急遽下滑,必須強制中斷工作以進行恢復,這是一項為了保護勞工生命健康而設立的強制性規定。
不過,為了維持24小時營運且壓低成本,超商大夜班多採取單人值班(俗稱「孤獨作業」)。這意味一名店員在長達7或8小時的深夜班表中,除了顧店結帳,還需要承擔極為繁重的勞務,包括:進貨點交、將商品上架並進行「先進先出」的整理、清潔咖啡機台與熟食區設備、清洗店面與廁所及處理報廢品等。在這種工作強度下,店員幾乎不可能享有連續30分鐘、不受干擾的合法休息時間。而人體的各項生理機能,包括睡眠與覺醒週期、體溫調節、荷爾蒙分泌與消化代謝,皆受到生理時鐘所支配;大夜班工作者在凌晨0時至翌晨6時的時段內,卻必須暴露在人工照明下維持清醒並從事高強度的勞動。這種與自然光暗信號相悖的作息,會嚴重抑制褪黑激素的分泌,導致生理機能無法進入深層休息狀態。
是以,如大夜班超商店員所提出的客觀證據,可資證明其當日排班過度密集、嚴重超時工作導致極度疲勞;或者證明自己平日在店內消費皆有誠實留存發票,或登記於員工記帳本的良好習慣,此次純屬單一偶發的注意力渙散;甚至調閱監視器證明自己是光明正大在櫃檯前飲用,毫無躲藏掩飾的動作。這些事證自足以證明其欠缺主觀的不法所有意圖,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刑事訴訟法則,應認定其不構成業務侵占罪。判決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