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記者 陳維鈞/高雄報導】高雄市衛生局民國111年間採購COVID-19快篩試劑,卻爆發業者以中國製劣質試劑改標偽裝成美國製「富樂(Flowflex)」快篩試劑事件。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涉案業者明知產品產地及核准資格不符,仍以重新分裝、變更標籤方式施用詐術,導致高雄市衛生局受騙付款,判決相關公司及負責人等應連帶賠償逾3866萬元。
高雄地方法院判決指出,某科技公司前黃姓執行長、李姓負責人,以及某資訊公司朱姓負責人等3人,明知中國艾康公司生產的Rapid Test快篩試劑,並非衛生福利部專案核准使用產品,也未取得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緊急使用授權,卻仍共同謀議於民國111年5月間,將中國製快篩試劑重新分裝,並貼上「Made in USA」標籤,偽裝成合法輸入台灣的美國製「富樂(Flowflex)」快篩試劑。
判決表示,涉案資訊公司後續與高雄市衛生局簽訂採購契約,衛生局以每劑新台幣95元價格採購100萬劑COVID-19快篩試劑。案發後,衛生局陸續收到40萬5600劑產品,並支付3853萬2000元貨款,直到法務部調查局查獲假快篩案件後,才發現遭業者以偽冒產品欺騙。
為避免民眾使用問題快篩試劑造成健康風險,高雄市衛生局隨即啟動緊急回收作業,並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涉案資訊公司及相關人員連帶賠償採購費用,以及因回收所支出的行政人力成本。
法院審理期間,相關被告辯稱,涉案快篩試劑仍具有檢測功能,並非偽冒產品;另有人主張產品可能因運送途中遭遇雨水損壞,才導致檢測結果異常。不過,法官認為,採購契約已明確約定產品不得為中國大陸製造,被告明知產品來源及核准資格與契約要求不符,仍透過改標方式掩飾真實產地,使衛生局陷於錯誤而支付貨款,詐術行為明確。
法院也指出,未經核准的快篩試劑,其產品品質及檢測可靠性存在疑慮,無法確保達成防疫目的,業者相關行為已侵害衛生局權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外,針對高雄市衛生局為降低民眾健康風險,緊急調派藥政科人員執行問題試劑回收所產生的人力成本,法院認定業者原依法負有回收義務,衛生局代為處理,使業者免除相關支出,構成不當得利,亦應返還相關費用。
高雄地方法院最終依共同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等相關規定,判決涉案業者與相關人員應連帶給付高雄市衛生局快篩試劑購置費用3853萬2000元,另須支付衛生局代為回收所支出的加班人力費用12萬8981元,合計判賠3866萬981元。(照片/記者 陳維鈞 翻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