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記者 陳聖璋/台南報導】民進黨台南市立法委員林宜瑾涉嫌以人頭助理、低薪高報及掛名助理等方式,詐領公費助理補助費共計1412萬7388元,遭台南地檢署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提起公訴。台南地方法院2日下午宣判,林宜瑾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4年;同案黃姓服務處主任判處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宣告緩刑5年,並須提供義務勞務200小時。全案仍可上訴。
審理期間,林宜瑾對檢方起訴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均坦承犯行,黃姓服務處主任亦認罪,兩人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
法庭審理時,審判長詢問林宜瑾虛報、浮報助理費的犯案動機。林宜瑾表示,服務處平日支出龐大,僅憑薪資及相關補助難以支應各項營運開銷,因錯誤認知,才將助理費等經費挪作服務處公務支出。
林宜瑾的辯護律師則主張,立法院日前三讀修正《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增列立法委員服務相關補助經費,包括電話、郵資、人際聯繫及交流事務等,每年增加約14萬餘元預算,顯示中央已注意到民意代表服務選民所需經費不足的問題,也反映地方及中央民代長期面臨服務處營運成本沉重的現況。
辯護律師進一步表示,林宜瑾除立委薪資外,並無其他收入來源,家屬亦無可供支應的資產,因此挪用部分助理薪資作為服務處運作及服務選民之用,希望法院量處較輕刑責。
根據檢方起訴內容,林宜瑾涉嫌利用人頭助理、低薪高報及掛名助理等方式,長期詐領公費助理補助,所得除用於服務處日常支出外,部分亦支付個人開銷,包括胞弟車禍賠償費用等。
檢方指出,林宜瑾犯罪期間自2009年8月1日起,歷經擔任原台南縣議會第16屆議員、縣市合併後台南市議會第1至第3屆議員,以及2020年2月起擔任第10、11屆立法委員,直到2024年8月21日案件遭查獲為止,累計犯罪所得共1412萬7388元。
檢方表示,林宜瑾已先後繳回500萬元及912萬7388元,犯罪所得1412萬7388元已全數返還。
此外,本案另有黃姓女助理遭依偽證罪起訴,案件已先行審結,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2年。(照片/記者 陳聖璋 翻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