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新聞記者 李堂安/高雄報導】高雄市旗山區一件土地界址確認訴訟,歷經多年審理後竟因法院未察覺其中一名原告早已過世,導致判決程序出現重大瑕疵。根據《鏡報》報導,橋頭地方法院審理期間,未依法停止訴訟程序,也未通知死者繼承人承受訴訟,即逕行作出判決並完成送達,直到最高法院撤銷發回再審後,承審合議庭才發現判決程序違法,認定原確定判決因送達不合法而未生效,全案重新回到橋頭地院審理,也讓提告地主郭姓男子白白耗費3年時間及數十萬元律師費。
本案源於高雄市旗山區平和街兩筆相鄰土地的界址爭議。郭姓男子主張,吳姓男子所有建物占用其土地,向法院提起確認界址之訴。由於郭男土地屬多人共有,案件後續追加原告多達28人,使整起訴訟程序更加複雜。
郭男主張,爭議土地位於旗山斷層帶,每年地形地貌位移約6至32毫米,地政機關採用舊圖測量方式及「自由測站法」進行測繪,無法真實反映現況,導致界址產生誤差,侵害土地權益,因此要求法院重新認定土地界址。
對此,吳姓男子則主張,土地界址應依現行地籍圖及地政機關複丈成果認定,雙方自2013年起便因界址問題展開漫長訴訟,案件歷經多年審理仍未落幕。
郭男在審理過程中,多次質疑地政事務所測量時未考量旗山斷層造成的地形位移,且基準點選取方式不當,影響測量結果。橋頭地院於2023年二審判決指出,若採納郭男主張,對方土地面積將縮減至不足1平方公尺,顯然不合理,因此判決郭男等人敗訴。郭男隨後提起上訴遭駁回,全案一度宣告確定。
然而,郭男仍不服判決,委任律師聲請再審,案件歷經再審、抗告等程序往返各級法院。直到去年8月,最高法院撤銷橋頭地院駁回再審裁定並發回更審,橋頭地院重新審理時,才意外發現程序存在重大違法情形。
合議庭查明,追加原告之一的吳姓男子早在2021年12月即已死亡。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死亡且未委任訴訟代理人時,訴訟程序應依法當然停止,待繼承人承受訴訟後始得繼續進行。但橋頭地院當時並未察覺吳男已死亡,也未通知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即於2023年11月30日逕行宣判,後續判決亦未合法送達已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
法院因此認定,該判決送達程序違法,上訴期間無法依法起算,原判決在法律上並未發生效力,也未合法確定。
據了解,橋頭地院已於上月17日正式函知兩造及代理律師,表示本案原民事判決因送達程序不合法,法院先前於去年1月22日核發的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全案重新回到橋頭地院繼續審理。
面對案件再度歸零,郭姓男子表示,因法院行政與審理疏失,讓他多年來為因應無效程序,不斷委任律師提起再審、抗告及上訴,累積支付高額律師費及裁判費用。根據他提供的付款紀錄,僅近年第三審抗告律師費及再審撰狀費等支出便已累積數十萬元,加上多年來耗費的大量時間與精神,令他身心俱疲。
郭男認為,法院僅以一紙公文表示「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應予撤銷」,卻未對程序疏失所造成的損失提出說明或補救,讓他難以接受,也質疑司法程序應更加嚴謹,以避免類似情形再次發生。(照片/記者 李堂安 翻攝)




























